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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强制使用了 GPL 的软件公开源码吗?

2021-11-15 10:00 https://my.oschina.net/u/4489239/blog/5309556 一君_ 次阅读 条评论

作者:邓超 18611123013 

软件在诞生之初是附随计算机硬件(大型机)供专业人士使用的,几乎没有独立的价值,也不受版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后来,随着微处理器以及个人电脑的出现,计算机的用户群体急速扩张,于是便诞生了专门开发软件的软件公司,以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此时,软件具有了独立出售的意义,并且软件的法律保护也被纳入到版权法和专利法的框架下。为了销售软件,软件公司需要防止软件被任意拷贝,于是逐渐不再提供源代码,而只提供目标代码。对这一现状感到不满的理查德·斯托曼于是开启了自由软件运动,力图使软件恢复到往日的源代码可自由获得的状态。为实现这一目的,他撰写了GPL许可证。GPL许可证的主要特点是,使用了GPL代码的衍生代码仍然需要符合GPL的要求,即,源代码可获得。

因此,GPL许可证被认为具有传染性。

在违反GPL许可证义务,即使用了GPL代码的衍生代码的源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GPL代码的作者可以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起诉GPL代码的使用者。GPL代码的使用者未公开衍生代码的源代码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版权侵权(因未遵守GPL的约定,因此使用GPL代码是未经许可的)以及合同违约(GPL许可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属于版权许可合同)。

从实务角度而言,理性的作者不会选择合同违约的救济路径,因为无论是从救济力度的大小还是从救济手段的多寡来讲,版权侵权这一救济路径都优于合同违约。在国内外发生的相关裁判中,作者都毫无意外地选择了版权侵权作为案由来进行起诉。

但假设出于各种原因,作者选择了合同违约作为案由在我国法院起诉使用者,并要求使用者继续履行合同,即,公开衍生代码的源代码,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请呢?目前笔者并未听闻在全球范围内有任何法院审理过类似的纠纷,而且由于法院作为“不告不理”的被动裁判的机关,也从未有法官对此问题进行过表态。以下,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不构成律师意见)。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这三种。如果作者强制要求使用者公开源代码,那么就要请求法院判决使用者继续履行合同(GPL许可证)。虽然继续履行在法条中位列首位,但国内外合同违约的最主要救济措施仍然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的适用是十分有限的。我国民法典同时也规定在“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判决继续履行。换言之,与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金钱债务相比,非金钱债务(例如公开源代码)很可能无法履行或者不适于履行。

实践中,法院对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也是比较谨慎的。此类判项容易引起争议,特别是如果当事人未自行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时,该判项是否能够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就会成为摆在执行庭面前的一道难题。例如,如果审判庭真的作出如上判决,那么执行庭如何确认哪些属于被GPL传染而应公开源代码的代码,哪些不属于,在操作中也极易带来问题。

此外,对于源代码而言,如果使用者对于其衍生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该衍生代码极可能成为使用者的商业秘密。法院如果强制执行将衍生代码的源代码公开,还存在侵犯使用者自身的商业秘密权这一冲突。

实践中,我国法院多采取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来补当事人的损失,较少作出继续履行类判决。尤其考虑到判项涉及强制公开一方当事人的源代码这类的判决执行的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从执行面来看,法院作出此类判决的可能性也不高。

综上,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下,几乎不需要担心使用者因违反GPL义务被作者起诉进而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源代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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